本项目原招标公告中“2、投标人资格要求”删除第(4)条,最终内容如下:
2、投标人资格要求: (1)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含香港、澳门、台湾)注册的独立法人,注册资金300万以上,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; (2)银行资信记录良好,财务状况良好,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承担本次招标货物的供货,提供近三年(2014-2016年)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提供银行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; (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: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以上资质; (4)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,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,如出现上述情况,投标无效; (5)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。 (6)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 (7)本次招标不允许主设备分包。 *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,所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,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,如果需要年检的,请确保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已年检合格,相关资质证书内容及范围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,否则在评标时作废标处理。
其他内容不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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