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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政协报: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指数连年攀升

来源: 作者:顾 磊 时间:2014-12-09【字号:

      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编著的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(2014)》(以下简称《报告》)已正式发布。这是中国社科院连续第6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。

  记者12月6日在该份报告上看到,目前,中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,已从最初的“旁观者”变为“起步者”,企业社会责任指数连年上升。但因为起点较低的缘故,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依然任重道远。

  整体处于起步阶段近半企业仍在旁观

  《报告》显示,2014年,中国企业3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为32.9分,相比2013年提升6.5分,但整体仍处于二星级起步阶段,近8成的企业得分低于60分。

  社会责任指数达到四星级水平的共有54家企业,占18%的比例,他们是“领先者”。社会责任指数达到三星级的共有40家企业,他们是“追赶者”。还有55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为二星级水平,处于“起步者”阶段。137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处于一星级水平,仍然处在“旁观”状态,履责水平亟待提高。值得一提的是,有3家企业未披露任何社会责任信息,得分为0分。

  据了解,2009年,社科院首次公布中国企业3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,当年这一指数为15.2分,被界定为“旁观者”。随后,指数逐年上升,到2012年,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得分达到23.1分,从企业整体来看,已经从“旁观者”转变为“起步者”。

  社科院连续6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,指数不断变化。该研究项目负责人表示,6年来,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和传播,政府相关部门、企业、学术机构、公益组织、媒体等各领域均对其有着越来越深入的认同感。

  “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不断向纵深发展,企业日益重视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和信息披露状况,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增长显著,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6.8%。2009年以来,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整体呈现出‘起步低、发展快、水平仍较低’的阶段性特点。”该负责人说。

  国企履责水平最高指数年度增幅最大

  2014年,国企1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为52.0分,尤其是中央企业得分为57.2分,远高于中国企业300强的综合得分(32.9分)以及外企100强(26.4分)和民企100强(20.5分)。

  根据《报告》,仅14家企业(占4.7%)的社会责任指数达到五星级水平,处于“卓越者”阶段,这些企业中包含南方电网、中国移动、国家电网等国企,这说明相当一部分国企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已走在前列。

  从不同企业性质来看,国企100强,尤其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数持续领先于民企100强和外企100强,且三者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。与2013年相比,国有、民营和外资3类企业社会责任指数整体呈上升趋势。其中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指数年度增幅最大,增加8.1分;外资企业居次,增加7.8分;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年度增幅最小,仅增加3.9分,显示出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管理、社会责任实践以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等方面整体改善、个体差异的特点。

  《报告》显示,在华外资企业地区间存在较大差异,东亚地区(韩国、中国台湾地区、日本)企业表现相对较好,欧美地区(美国、英国、法国)表现相对较差。2014年外资企业1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得分为26.4分。

  电力和通信行业领先行业指数差距明显

  对14个行业中重点企业的社会责任系统评价得出,行业间社会责任指数差距表现明显。电力和通信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得分最高,达到四星级水平,处于领先阶段;汽车制造、金属、机械设备制造、食品饮料、医药、房地产等6个行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指数,处于起步者阶段;而日化和零售行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与信息披露水平较低,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得分均不足20分。

  具体而言,14家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荣获五星级,其中南方电网和华为分别首获国企和民企第一,中国三星蝉联外企第一。

  “从责任管理的主要指标来看,中国300强企业社会责任专栏和社会责任报告等社会/环境信息状况较好,分别达到77%和42%;社会责任组织体系、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和社会责任领导机构的披露率分别达到31%、29.7%、和23.3%,反映出社会责任相关制度和组织体系建设方面逐渐进步的趋势。而在社会责任规划和年度计划、高层领导参与方面表现则较差,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。”《报告》指出。

  在企业社会责任议题表现来看,国企、民企的表现比较接近,与外企有一定的差异。

  比如,国企和民企均倾向于披露财务类数据和合规类信息,如股东权益和依法经营等议题,而对供应链管理类、环境类信息披露相对不足。外资企业大多为全球跨国公司,本地化运营和全球资源整合是其能否在所在地成功的关键因素,因此对社区关系和供应链管理披露较充分,而其母公司一般不在本地,对股东回馈的信息就披露较弱。

 

        (本文章摘自12月9日《人民政协报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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